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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

发表时间:2021-03-19 12:04: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9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陈明带来主题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希望能帮助大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结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我们认为在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把握以下特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本制度得以运行、实施首先应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一旦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确认,自愿认罪可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意义,其独特的价值在于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中作出合理的选择,也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获得相对有利的诉讼处境,包括程序上意义的和实体意义上的。因此,本制度实施的关键首先在于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自愿认罪这一情形。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融合了认罪确认、快速办理、激励机制等要件于一体的制度。诚然,自愿认罪是本制度的前提,但本制度得以有效实施还有赖于其他要件的推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快速办理和激励机制。如果认罪没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并且依旧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会缺乏认罪的动力,进而本制度也难以实施。因此,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后,应当有一个完整的制度应对,即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确认,然后给予较轻的处罚。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合作型司法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在传统的对抗性司法中,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控辩双方会充分地展开对抗,程序公正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体现了合作型司法的基本特征,由于被追诉方的自愿认罪,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大为降低,控辩双方都因此获得了相应的诉讼利益,诉讼效率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经济性。通过刑诉法的修订,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其适用仍显僵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和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本质上建立在合作型司法的基础上,但政策倡导者的初衷仍有借此以提高诉讼效率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之意,故而它也体现了一定的经济性要求,否则它将失去生命力和活力,也将会受到司法界的排斥。因此,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它的经济性必须得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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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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