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诉讼范式之倡导
发表时间:2021-03-19 12:03: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陈明带来主题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诉讼范式之倡导,希望能帮助大家。
认罪认罚从宽看上去似乎恰恰违背了这些原则,其实不然,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对这些基本原则和规则的背离,相反它是这些原则和规则的现实化。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对被告人权利处分自由的维护、对被告人答辩自愿性的保证、对辩方全面参与协商的顾及恰恰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权利的尊重,这比所谓的控辩双方对抗制下的平等地位来得更为直接和现实。
其次,公正观要求诉讼能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但谁都知道这更多是一种一厢情 愿。在我们一遍遍强调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时,法律却对检察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的证明要求、证明标准以及各种各样的证据排除规则;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又是一个难以 琢磨的理念,更不说那充满不确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和陪审团制度,这些都大大加重了检察官的压力。一个完美的案件处理过程好比树立一个桌子的四腿:“法律”、“证据”、“证明”、“诉讼技巧”,检察官的胜诉好比要将四个桌腿全部撑起,而辩方却只需拆毁任何一腿,就足以使桌子倾覆。这是刑事诉讼的特殊性的要求。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还原事实全貌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的——即使完整诉讼也很难做到。如果是这样的,在被告人是案件事实最好的证明人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要排斥一种自愿性的有罪答辩?进而我们为什么要放弃用一种更为现实的方式去追求事实的真相?
再次,如果我们把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视为一种充满公正并进而能够得到结果的方式,那么认罪认罚从宽不过是把这种对抗前移到起诉阶段——检察官仍然需要对全部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审视,进而展开与辩方的对抗和博弈,这种对抗性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专业性的背景下并不比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少太多;更需要关注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对抗更能达到一个为人们接受的结果,更为高效和有序,充满了人性关怀和社会影响的考虑,而且能够避免对抗制中的论辩技巧的影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了对犯罪轻处罚的结果,是不是违背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回答这个问题仍然要考虑公正应然性问题——罪刑相一致原则从来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更何况罪刑相一致并不排斥特定条件下的对被告人的宽宥处理;进而如果我们把“罪”和“刑”刻画成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不正说明了对认罪认罚展开具体协商的合理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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