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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特殊不起诉条件之重大立功

发表时间:2021-03-19 12:03: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89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董坤带来主题是关于:认罪认罚特殊不起诉条件之重大立功,希望能帮助大家。

就 “重大立功”而言,既往的规范性文件已有解释。根据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的规定,”重大立功” 包括: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上述所称 “重大犯罪” “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然而,在新的立法语境下,显然不能仅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来把握特殊不起诉中的 “重大立功”,而有必要从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进路重新阐释特殊不起诉中的 “重大立功”,并揭示其背后的理论逻辑。 “重大立功”应被限缩解释为 “特别重大立功”。相较刑法第68 条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特殊不起诉中 “重大立功” 的适用边界并非与之完全一致。

首先,每年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适用刑法第68 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不在少数 。如果说这些案件基本符合特殊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拟作不起诉处理,则太不现实。毕竟特殊不起诉只能是极个别情形 。因而,实践操作中对特殊不起诉中的 “重大立功”需从严把握,拔高处理。

其次,从条文结构看,”重大立功”与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并列的两个适用条件,说明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性或同质性,应对二者作同类解释。一般来说,案件若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则往往与一国的政治、外交、国防、科技、经济等领域的重大利益相关。这往往是在一般的出罪条款、免责事由无法被适用时,司法最终求诸豁免或赦免等手段的不得已之举,属于非常情境下的特别规定 。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特殊不起诉中的”重大立功”与刑法第68 条规定的 “重大立功”并不具有同样的外延,其与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具有基本相当的重要程度

再次,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特殊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e 条第1 项规定:”程序标的为德国法院组织法第74a 条第1 款第2 项至第4 项、第120 条第1 款、第2 项至第7 项所称类型犯罪行为时,如果犯罪行为人在行为后至其得知行为被发觉前,为避免针对联邦德国的存在或安全的危险,或者为避免针对宪法秩序的危险,有所贡献,经依照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20 条有管辖权的州高等法院同意,联邦总检察长可以对该犯罪行为不追诉。如果犯罪行为人在行为后向职务机关披露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乱、危害民主法治国家、叛国和外患罪方面的知悉情况,从而作出前述贡献,亦适用此规定。

最后,笔者认为特殊不起诉中的 “重大立功” 虽然仍属刑法第68 条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但其外延更为狭窄,较之一般意义的 “重大立功”,其立功作用和效果也更大。因此,可将其限定为 “重大立功”的顶格部分特别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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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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