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污点证人制度
发表时间:2021-03-19 12:01: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董坤带来主题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污点证人制度,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与污点证人类似的制度。在英国和我国香港,污点证人被称为“边缘被告人”,是指当某项指控牵涉数名疑犯时,检控罪行远较主犯轻微的边缘疑犯,根据公共利益对 “边缘被告人” 可以不提出检控 。日本在201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第350 条之二、第350 条之三增设了 “侦查、审判协助型协议合意制度”。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 “他人的案件” 对侦查、审判提供协助的,检察官可以作出一项或者多项从宽处分。这些协助包括:(1)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之讯问之际为真实之供述;(2) 作为证人受询问时为真实之供述;(3) 关于由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所为之证据搜集,为提出证据或其他必要之协助。检察官可以作出的从宽处分包括:(1) 不提起公诉;(2) 撤回公诉之提起 其中,犯罪嫌疑人就他人罪行作出供述,检察官可以不提起公诉,即可视为日本的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我国台湾将污点证人称为“窝里反人”,其证人保护法第14 条第2 项作了类似日本的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虽非前项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于侦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之网络,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与该犯罪相关之第二条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 的,可以 “参酌其犯罪情节之轻重、被害人所受之损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会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项,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节或法定刑较重于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经检察官事先同意者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为不起诉处分。
笔者认为上述分析中的特殊例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引入我国的重要价值。我国既往立法未明确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可能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不予起诉。这似乎达到了与污点证人罪行豁免相同的效果,但二者本质上仍有较大差异首先,成立自首一般要求犯罪人主动投案。虽然成立刑法第67 条第2 款规定的准自首可以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但交待的罪行须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阶段往往是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且多是被动归案。一言以蔽之,适用自首要求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而污点证人制度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的审前合作,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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