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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特殊不起诉适用条件之国家重大利益

发表时间:2021-03-19 12:03: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3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董坤带来主题是关于:认罪认罚特殊不起诉适用条件之国家重大利益,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制度奉行起诉法定主义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时,虽然原则上必须提起公诉,但检察机关仍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然而,在以往的起诉便宜实践中,起诉裁量的情形仅限于微罪不诉,而未扩展至可因国家重大利益等公共利益需要对并非轻微的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 同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既不是出罪事由,也不是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故而,在我国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涉案人员也多被起诉追责。但是,根据利益权衡原理,如果追诉某一犯罪可能危及国家重大利益,则公权机关可以放弃追诉犯罪以维护更加重要的国家利益。 “检察官执行刑事诉追,一方面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然若因其执行刑事诉追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亦将与刑事诉追的本旨有所违背。所谓实行刑事诉追造成国家保护的不利益,乃是指该项诉追之执行将导致对于国家严重的不利益的危险。此时,基于政治之理由,得为诉追之放弃 。”

  域外各国也存在基于国家利益考量可以放弃追诉犯罪的起诉便宜制度。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d 条第1 项规定:“如果诉讼之进行将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带来重大不利之危险,或其追诉将危及其它重大利益时,则得不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 规定,皇家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有两个明确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检验证据,以便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形成有罪判决;第二个阶段是检验公共利益,如果阻止起诉的公共利益因素明显压倒支持起诉的因素,则起诉不会被提起。其中,阻止起诉的一项重要公共利益因素是,起诉所公开的案件细节可能危及信息来源、国际关系或国家安全 。荷兰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国家起诉条例规定,如果起诉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如未来安全、和平和秩序或者适用新的立法,检察官可以放弃起诉 。可见,在不少国家,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优于追诉犯罪的利益时,法律会赋予检察官起诉与否的裁量权。2018 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特殊不起诉制度,将起诉裁量范围从以往的微罪扩展到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的情形,这是对我国起诉便宜实践的发展,也是与域外制度、实践接轨的重要举措。

    至于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具体内涵,可以参照刑法第63 条第2 款 “案件的特殊情况”的规定以及对其的理论分析和官方解释来理解。从已有研究看, “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一些案件的判决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如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 。立法机关对此解释表示认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冯洲受贿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时曾指出:“1997 年刑法第63 条第2 款关于因 ‘特殊情况’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的需要,不是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规定 。”

    以上述观点为参照,结合立法机关对2018 年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第1 款相关表述的解读,笔者认为,对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的内涵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其一,影响起诉与否的利益考量必须限于国家政治、外交、国防、民族、宗教、科技、经济等重要领域。其二,影响起诉与否的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即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起诉或作有罪判决的后果等关联因素会对上述领域的国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对某涉嫌犯罪的外国间谍是否提起公诉,就需要考虑对国家安全和外交关系的影响。“德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换间谍时一个曾经的间谍现在在其祖国担任高级别公职,若对其追诉会给联邦德国带来重大不利风险或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则不得对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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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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