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检察主导下以合规为中心的企业犯罪预防体系
发表时间:2021-05-05 07:44: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李勇带来主题是关于:建立检察主导下以合规为中心的企业犯罪预防体系,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传统的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弊端在于:对单位判处罚金,一罚了之,缺乏后续的跟踪和监督;因单位犯罪而导致企业失去从事一定商业行为的资格,导致企业生存困难甚至 破产,如有行贿罪犯罪记录的企业将失去竞标资格。我国检察机关曾经成立了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其职责也涵盖了企业犯罪预防。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机 构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机构一并转隶到国家监察机关。但是转隶之后,检察机关的 普通犯罪以及企业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职能依然存在。无论是转隶前还是转隶后,检察机关企业犯罪预防职能的履行方式,基本上体现为法治讲座、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更不要说触及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属于典型的“蜻蜓点水”模式。 合规计划的引入将会使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职能和功效实现“升级换代”,不仅是对涉罪企业的特殊预防,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非涉罪企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的转型升级,进而从整体上改善营商环境。刑事合规是一种全新的预防企业犯罪模式,也是最优企业犯罪预防方法。刑事合规的实施,依赖于企业和检察机关两端,企业的内控措施与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二者缺一不可,也反过来,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和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角色重大变革。
其一,合规计划将使检察机关成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的推手。合规计划的直接目标在于 培育企业的合规文化,终极目的在于培养企业及其人员对法律、对规则的忠诚和信赖。通过合规计划,检察官由此深入企业治理结构改变的“深水区”,从而赋予检察职能新的使命, 即检察官成为促使公司治理结构改变的推动者。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因合规计划而对企业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和暂缓起诉,拓展了联邦检察官的传统职能,通过增加 NPA 或 DPA 的 使用改变对上市公司和整个行业的治理,从而改革美国公司,重塑美国公司。这意味着检察 文化从注重事后惩罚到事前预防的转变,从注重事后惩罚转向注重事前合规。合规计划不仅帮助涉案企业改变治理结构,也能推动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建立完善的合规计划,并连锁引发其客户企业、合作伙伴、投资对象等不得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规计划,同时还会 对其他未涉罪企业具有警示和激励作用。这种预防犯罪的“连锁效应”是传统企业犯罪预 防模式所无法比拟的,其社会效果也是不可估量的。将合规计划导入企业犯罪中作为量刑 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一方面能够避免目前单一的相对不起诉之弊端,更能避免企业面临的巨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避免影响股东利益和影响就业,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秩 序的稳定与和谐。其“积极后果不仅将加强企业的竞争力,而且毫无疑问对于我国而言,合规计划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工作就从 “蜻蜓点水”模式转变为“追根溯源”模式,真正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统一。
其二,合规计划使预防犯罪成为企业的自主行为。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化,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元化,国家管理资源越来越捉襟见肘。大型公司、 跨国企业内部结构复杂,国家无法监管这些大型复杂企业中专业领域的风险,由于其规模庞 大和内部复杂性,国家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符合具体企业的复杂情况,国家进行外部直接 干预或管制并不能奏效。“刑法之外的预防措施可能比刑法上的规定还要有效得多……应当 将新刑法从其不能完成的任务以及无端施加的任务中解脱出来。”对于企业犯罪而言,合规计划就是刑法之外的卓有成效的解决方法。合规计划将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转移到这些自我调节的公司,因为只有这些公司拥有资源和风险。允许公司自我调节对政府来说在经济上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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