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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风险的相应对策

发表时间:2021-05-05 07:44: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卢勤忠带来主题是关于: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风险的相应对策,希望能帮助大家。

     更新观念,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看待民营企业的刑事问题 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论、观念、原则和方法,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是以民 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公权为关键的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要看治理国家的价值观、理念、行为方式和状态。其实,对许多 民营企业家而言,并不是要求国家对民营企业更多的照顾和优惠,而只是希望受到法律正常的对待。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这些理念和意识并未能真正在司法人员中确立起来。许多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往往是司法人 员缺乏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造成的。长期以来,民营企业的发展一直受到歧视和压制。新中国建立后, 由于有“剥削”的原罪,民营经济一度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改革开放以后,民营经济虽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民营经济“剥削”的原罪观念和习惯仍然还有很深刻的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发展民营 经济必须从“剥削”的原罪理念中解放出来,要以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法治方法对待民营企业刑事法 律问题。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国家监管,提前预防民营企业经营的违法违规风险刑事合规与国家监管虽然性质有所不同,前者是内生的、主动的内部约束,后者是外源的、强行的外部监督,但两者的目标其实有暗合之处,均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事实上, 正是基于企业的这种终极目标和行为模式,才催生了经济监管措施的面世。可见,对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不仅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刑事合规措施,也要致力于配置相应的国家监管制度规范,完善监督 手段。国家监管机关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要求企业进行自我监督管理,从而使国家对企业的管控充满刑法意义。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自身要使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有关规定,尽量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定; 从国家监管的角度而言,国家监管机关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应及时处理和制裁企业的违规行为,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另外,从国家制度建设和刑事立法层面上,立法机关应重视企业合规的立法工作。在国家政策重视 民营企业保护的大背景下,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措施在立法上予以相应体现。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看,企业合规计划显然在我国有关立法层面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一个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 力进行合规管理的公司,与一个没有建立合规制度、没有进行合规管理的公司,在涉嫌犯罪、考量刑事责任时,处理上毫无二致。公司事前推行合规计划以防控员工违法犯罪的勤勉工作,并没有在刑法或其他 法律中有明显激励或体现。企业推行刑事合规计划往往会投入大量生产成本,如果一个强化合规管理 的公司与同类型未进行合规管理的公司在法律处理上不做区分,强化合规管理的公司会因成本增高而 失去竞争优势,丧失主动、积极做刑事合规管理的意愿。因此,防控民营企业的刑事法风险,也得从国家制度层面上赋予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压力和动力,充分发挥刑事合规的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机能,倒 逼企业强化合规管理,避免刑事违规风险。

        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标准,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往往并不是单一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而是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民营企业发生的不少刑事风险往往本身属于非犯罪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被当作犯罪对待。因此,防范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必须要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和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标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规范执法,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慎重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 刑事程序是保障刑事实体的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程序不公正,实体就难以做到公正。对于民营 企业的刑法保护离不开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有的司法机关通常的做法是,一旦行为 人构成犯罪,就逮捕,采取强制措施的比例远远高于非强制的状态。对于民营企业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也往往不顾企业的经营情况,简单从事,对民营企业家实施逮捕、羁押措施,或者对民营企业财产实施查 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造成企业的停产甚至倒闭。因此,为防止这种现象,即使民营企业的活动确实 涉及刑事犯罪,也必须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 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及时平反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守住刑事执法的公平正义底线 发生错案是司法中难以避免的代价,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司法机关虽然无法保证不发生任何一个错 案,但应尽力避免。更重要的是,对于已经审结的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司法机关不能一结了之,仍必须注 意复查。特别是证据并不扎实、有上诉抗诉的案件,法院更要慎重复查,一旦发现可能涉及冤错情形,经 查实后,要及时平反。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至少可以对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有一个弥补和补偿。明 知案件冤错而不纠正,违背了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甚至是失职、渎职行为。最高法院对张文中等 案件的纠正,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有错必究”的执法精神,对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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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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