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1: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可见,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本罪,即使行为人同时具备这些行为,那么也仍然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处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中最早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拐卖人口罪,在当时,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按照拐卖人口罪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1991年9月4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同时,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1997年《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1997年《刑法》从总体上继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罪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罪名。
从上述的回顾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实际上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两次予以正式地确立。但是前后两次确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是不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包括基于出卖目的而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分别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是根据1997年《刑法》来确立罪名的,是将基于出卖目的而绑架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纳入其中的,此时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确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相应原有的绑架妇女、儿童罪在现行《刑法》中已经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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