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概念与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8: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概念与,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罪名渊源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对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对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是按1979年《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法律禁止行为人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保证活动的和平有序进行,也是为了避免在发生冲突时暴力程度的升级,因此,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不同。鉴于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7条规定了“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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