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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4: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罪名渊源

  对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对这种行为也难以找到其他合适的罪名予以适用,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追究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基本上处于虚置的状态。鉴于此,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第298条增设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8条规定了“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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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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