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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7 15:26: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哄抢罪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1日施行法释[2000] 36号)(节录)

  第十四条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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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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