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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收财物罪简介

发表时间:2020-11-25 20:31: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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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认定

  1.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

  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曾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私分罚没财物罪论罪;(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用,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罚没财物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2.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对于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三)处罚

  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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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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