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7 16:48: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i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L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r、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布)(节录)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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