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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7 16:48: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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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i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L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r、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布)(节录)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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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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