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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概述倒卖车票、船票罪

发表时间:2017-11-09 11:43: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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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非法利益,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累计2000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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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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