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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9 12:35: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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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一、1.客观要件

  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发票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的,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对于非法购买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应当根据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用途来确定。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的,其购买行为是倒卖发票犯罪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未遂);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行政违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购买的发票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等等。所谓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相对于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既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而言的。由于本法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作了专门规定,则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由于本法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因此,这里的发票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而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非法出售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二、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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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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