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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概述

发表时间:2020-03-29 17:25: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的,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2)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3)造成珍贵文物损毁3件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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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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