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9 17:59: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权利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谓组织,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未成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利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将未成年人纠集成一个较为固定的团伙;所谓策划,是指为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制订计划,筹谋布置的行为;所谓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如分配任务、决定行动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组织者明知自己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危及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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