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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9 18:18: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构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沦处。所谓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认定

  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该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概述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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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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