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9 18:16: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二十六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节录)
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认定
(一)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本罪是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举,二者必须严加区分。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作为构成,而本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南京刑事律师网(http://www.wqlsw.cn)是专业刑事辩护南京律师网站,推荐江苏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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