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10 10:21: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其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罪名渊源
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实际上在贪污罪之外也规定了部分诈骗罪,该条例第8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物者,应追缴其违法所得财物,并得按其违法所得的多寡,参酌本条例第四、五两条的规定衡量其情节,酌处罚金或判令赔偿因其罪行所造成的国家其他损失;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得参酌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予以刑事处分,或并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彻底坦白、情节轻微者免予处罚。”1979年《刑法》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下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了诈骗罪,第152条规定了惯骗罪。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997年《刑法》取消了惯骗罪,在分则第五章之下仍然规定了诈骗罪,但同时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其他诈骗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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