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2 10:56: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为首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可以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范围较宽,任何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包括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其犯罪对象。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妨害公务罪一般要求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才可构成犯罪(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则只要求聚众进行阻碍,至于是否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则在所不问。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仅仅限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其他参与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妨害公务罪论处,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2000年3月17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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