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1-05-15 18:49: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有相似甚至交叉之处,从广义上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两罪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罪都是故意对抗国家公务部门的犯罪;两罪的行为都是妨害国家公务部门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两罪都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等等。但两罪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实践中应正确加以区分。
两罪的不同是:
(1)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而后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正常的公务活动。可见,前罪客体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后罪客体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2)针对的人员不同。当前罪以针对人员的形式表现时,其针对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执行人员;而后罪针对的人员则较广,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次,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前罪发生的时间段是判决、裁定的执行期间;而后罪发生的时间段则为上述公务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整个期间。
再次,行为方法不同。《刑法》对前罪行为的实施方法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施方法可谓多种多样,暴力、威胁的行为方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刑法》在后罪的构成上多数情况下对暴力、威胁方法有要求(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类型除外)。可以说,妨害公务罪的方法主要是暴力、威胁方法。最后,对“情节严重”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构成以虬隋节严重”为必要要件;而后罪的构成则无此要求。
(4)行为人犯罪之前所负的义务不同。前罪行为人犯罪之前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即依法执行、担保执行或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而后罪行为人犯罪之前则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妨害公务的义务。
(5)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案外人单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应当定妨害公务罪;如果案外人帮助上述特殊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则应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定罪原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6)认识因素不同。前罪是明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故意拒不执行;而后罪则是明知他人正在执行公务而故意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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