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9: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我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光荣使命。在战时切实履行自己的军事义务,是每一名军人的神圣职责,也是对全体军人的共同要求。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不仅使行为人丧失了履行军事义务的条件,逃避了军事义务;而且侵害了全体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影响部队的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直接危及军队的作战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自伤身体指有意识地伤害自己的身体。伤害的部位、程度和方法,法律没有限制规定,因此,对自伤行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论是伤害身体的哪一个部位,是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是利用枪击、刀砍还是其他方法,是行为人自行伤害自己的身体,还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自己的身体,均属自伤身体的行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争动员起,至宣布战争结束止;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至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战争结束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法第450条所称的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军事义务的范围很广,凡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同战争有关的行动,均属军事义务。如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各种作战保障活动等。履行军事义务是军人职责的具体体现,逃避军事义务则违背了军人的职责。
逃避军事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一般都是指逃避作战或者作战保障行为等,既包括作战义务,也包括战前应急训练、战场救护、火线运输保障等。逃避军事义务一词的限制,使本罪有了明确的犯意表示,不至于同因走火而过失误使自己身体的行为相混淆。
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切实查明行为人是自伤还是误伤。误伤是行为人因过失而伤害自己的身体,这与战时自伤罪是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主观特征不符,因此不能以战时自伤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自伤的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都把自己的行为说成误伤。对此,应认真分析行为人致伤前的表现,致伤的时间和环境,致伤的工具、部位和伤情,致伤后的言行等全案事实和情节,准确认定其性质。
2.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自伤身体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荣誉或掩盖失误,则不构成战时自伤罪。如有一名哨兵在站岗时睡觉,致使由其警卫的雷达被敌人破坏。该哨兵为了掩盖过错,减轻责任,向自己腿上连开两枪,谎称自己也被敌人打伤。这个士兵虽然实施了自伤行为,但因其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掩盖过错,所以不能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二)本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他犯罪的竞合
行为人在实施投降、战时违抗命令、战时临阵脱逃、违令作战消极等犯罪时,可能会采取自伤身体的方法来达到犯罪目的,如行为人在被敌人包围的情况下自伤身体,以此来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或者行为人在部队向敌人发起冲击时自伤身体,以此来逃避随部队进攻敌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与其欲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发生竞合。对此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不再定战时自伤罪,但应将自伤行为作为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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