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10 14:25: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都未规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是从《土地管理法》中吸收而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410条规定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罪名。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3040.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