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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综述

发表时间:2017-11-10 14:29: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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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绝军重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九十九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收、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部队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实施紧急征收或征用,是补充战时迅速组建扩建部队,提高部队的机动和运输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证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战争中,武装部队进行作战和实施扩编所需要的物资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征收、征用措施,并对调用征购军用物资和设施的范围、对象、时机、权限、惩处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国防法》第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2月24日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第51条规定:“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一般情况下,由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亦可决定进行军事征收、征用。军事征收、征用属于有偿征收、征用,但这不是说在执行军事征收、征用的当时就要给予补偿。当场无法给予补偿的,执行军事征收、征用的单位应当给被征收人、被征用人当场开具征收、征用证明,在以后有可能时再行补偿。补偿的数额则仅限于由于军事征收、征用造成被征收、征用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军事征收、征用,既可以是对有关单位的征收、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经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征收、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依照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虽有拒绝军事征收、征用行为,但不是发生在战时,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且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本罪。虽在战时拒绝了军事征收、征用,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征收、征用的;煽动多人拒绝征收、征用重要急需要物品的;因其行为贻误战机的;造成作战失利的;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4)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不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军事需要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遇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依法作出的有偿使用公民、单位的财物,与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军人擅自进行的抢劫、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进行;前者有偿使用,后者无偿占有;前者出于国家的军事需要,为了国家的国防利益,后者则是出于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满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后者一般仅限于动产;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则必发生在前方即军事行动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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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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