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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4:26: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战时兵役管理秩序。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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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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