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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行为定义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10 14:40: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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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行为,是指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除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方式外,其他犯罪行为方式都是《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补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盗窃、买卖车辆号牌的行为,都会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破坏政党的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军用标志。武装部队军用标志,是指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标志,包括武装部队车辆统一悬挂的号牌,以及其他表明武装部队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军旗、军徽、胸徽、帽徽、肩章、袖标、领花、专业符号等。它是武装部队同其他组织相区别的外部标志。所谓武装部队的专用标志,是指武装部队依法授权、订购,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各种标志,其为武装部队所持有,能体现佩带专用标志者的身份、属性,具体包括车辆号牌以及其他专用标志。所谓车辆号牌,在这里是指由军队车辆最高主管部门依法订购、监制的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车辆号码、牌照。所谓其他专用标志,则是指除车辆号牌以外的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生产,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其他标志,如军旗、军徽、帽徽、肩章、军衔、领花、领章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或者单位,冒用他人名义,非法制作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购买或者销售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本罪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对于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人以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方式实施的,均构成犯罪。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同时还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不过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伪造、盗窃、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一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军用标志而仍决意伪造、盗窃、买卖。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炫耀,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认定本行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盗窃、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属于牵连犯,应选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除了供自己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外,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分别定伪造、盗窃、买卖军用标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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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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