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串通投标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6 19:50: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串通投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本罪。本罪的规定合乎市场经济对《刑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要义在于市场主体在市场中进行公平、自由的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市场主体失范、市场行为失规、市场运作失序的现象日趋好转,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仍然有少数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从事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必须由刑事法律给予制裁。在1997年以前的不正当竞争犯罪中,有一类犯罪行为即围标(串通投标),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刑法》对之一直未作任何规范,使这类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而法国、巴西、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刑法都对投标犯罪或以围标手段干扰竞价自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为有效扼制围标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势头,并有效地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借鉴外国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新设了这一罪名,使《刑法》更加适应了竞争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罪名。

以上就是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概念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614.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