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6 19:50: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串通投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本罪。本罪的规定合乎市场经济对《刑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要义在于市场主体在市场中进行公平、自由的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市场主体失范、市场行为失规、市场运作失序的现象日趋好转,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仍然有少数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从事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必须由刑事法律给予制裁。在1997年以前的不正当竞争犯罪中,有一类犯罪行为即围标(串通投标),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刑法》对之一直未作任何规范,使这类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而法国、巴西、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刑法都对投标犯罪或以围标手段干扰竞价自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为有效扼制围标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势头,并有效地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借鉴外国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新设了这一罪名,使《刑法》更加适应了竞争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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