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6 19:45: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9月7日 法释[ 2007]16号)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鉴于实践中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这一建议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在《刑法》第31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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