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7 13:48: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虚假广告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专门的虚假广告罪,是因为广告业在《刑法》制定之时并不发达,虚假广告犯罪现象并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完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例如,国务院1987年10月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曾要求对虚假广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受立法权限限制,不可能设定新罪名。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7条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长期以来人们都主张对于利用广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根据1979年《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广告活动中的诈欺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有许多差异,甚至有质的差异。将虚假广告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不但名不副实,而且有可能罚不当罪。为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准确打击利用虚假广告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第222条设立了虚假广告罪,这对于维护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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