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虚假广告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7 13:48: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虚假广告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专门的虚假广告罪,是因为广告业在《刑法》制定之时并不发达,虚假广告犯罪现象并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完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例如,国务院1987年10月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曾要求对虚假广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受立法权限限制,不可能设定新罪名。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7条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长期以来人们都主张对于利用广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根据1979年《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广告活动中的诈欺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有许多差异,甚至有质的差异。将虚假广告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不但名不副实,而且有可能罚不当罪。为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准确打击利用虚假广告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第222条设立了虚假广告罪,这对于维护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罪名。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概念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662.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