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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0: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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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从立法变迁过程来看,非法经营罪是由1979年《刑法》及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演化而来的。尽管1997年《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第一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的多数内容从广义上讲都是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范畴,但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内容在本条中体现得最为充分。投机倒把作为罪名被规定在刑事法律之中,始于社会主义国家,最早源于前苏联20世纪30年代实行集体农庄化,消灭富农经济时期,其后东欧各国纷纷加以效仿,规定了内容大同小异的投机倒把罪。因此,投机倒把罪设立的背景是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初步建立而面临物资匮乏等严重经济困难之时,其经济基础是由国家统一配置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计划经济体制。投机倒把罪在我国始见于1950年1 1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之中,其后国务院在不同时期多次作出关于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和通知,最终被纳入我国1979年《刑法》中。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刑法未对投机倒把行为的种类作出明确界定,因此,该罪一直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家确定的投机倒把行为种类不超过8种,1981年增至12种,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列举了8种,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了1 1种,加上单行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种类,合计17种,范围遍及工业生产与商业贸易、知识产权、文物、金融、交通管理、出版管理、环境保护诸领域,对未尽事项以“其他”一词概括,使投机倒把罪成为一个外延庞大、界限模糊的“口袋罪”,这既给刑法学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也使司法机关难于掌握。因此,关于废除投机倒把罪、分解投机倒把罪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此问题上充分考虑了学术界关于分解投机倒把罪的意见,取消了这一“口袋罪”,并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独立成节,将余下的投机倒把性质的犯罪归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并将典型的几种扰乱市场的投机倒把犯罪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增设为《刑法》第225条第三项,原第三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改为第四项。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与解释,将非法出版行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电信秩序行为等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进行了修改,在第三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 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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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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