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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7 14:42: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爆炸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05条、第106条第1款规定了爆炸罪,即以爆炸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997年修订《刑法》时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有关爆炸罪的规定沿袭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仍然将爆炸罪的对象限定为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了“爆炸罪”罪名。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爆炸罪进行了修改,改变了对爆炸犯罪对象的列举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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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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