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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20-04-16 11:40: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0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诬告陷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在司法实践中,对诬告陷害罪进行正确的立案追诉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意图使他人无辜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故意使他人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的主观目的,《刑法》第243条规定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就包括这两种情形。对此,需要综合各种情况,看行为究竟是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情形,还是错告抑或检举失实。

  二是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属于捏造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所捏造的只是一般违法事实甚至只是一般的生活作风问题等不道德的事实,就不能进行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所告发的的确是犯罪事实,但是该事实与被告发人所犯之罪的基本情况一致,只是部分情况有出入,此时也不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进行立案追诉。

  三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告发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犯罪事实,但只是在一小部分人范围内散播其捏造的犯罪事实,且并不能导致司法机关对被诬告人进行刑事追究,那么此时也同样不应当对行为人以诬告陷害罪进行立案追诉。

  四是看该诬告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其标准如前文所述,由于《刑法》第243条将∽隋节严重”作为本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如果诬告行为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此时也不能对行为人以诬告陷害罪进行立案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在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就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并不需要以被诬告人实际上受到刑事追究为立案追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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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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