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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09:41: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以本罪来对行为人进行正确的立案追诉,必须严格从本罪的构成要件人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一般来说,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阻碍行为的方式是否为聚众,如果不是聚集三人以上的阻碍行为,那么就不构成本罪;二是阻碍行为针对的对象,对象必须是具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对象不具备该条件,那么就不能以本罪来进行追诉;三是是否正在执行解救活动,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正在实施解救活动,而只是在一般的社会生活进程中或者在进行其他的非解救活动,那么此时即使行为人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聚众阻碍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进行立案追诉;四是行为人是否为首要分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如果只是参与者,那么也不能以本罪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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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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