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09:46: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机关在对本罪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一方面要查明行为人是否知道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如果确实不知道就不能以本罪来处理;同时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如前文所述,如果具有此种目的就不应当以本罪来认定;如果能排除行为人的出卖目的,那么就能认定行为人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另一方面,看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完成了收买行为,如果行为人意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由于讨价还价使得“交易”没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实际得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则对行为人就不宜以犯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如果对这种未遂行为定罪处罚,难免会造成打击面过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如果“交易”已经完成,就表明行为人的收买行为已经完成,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只有查明收买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条件,司法实践中才能正确地立案追诉。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同参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主犯以外的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也就不应当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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