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01: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刑法》第233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被告人赵某,个体金矿业主。1997年10月底,被告人从原籍江西信丰带来10余名民工为其淘金。赵某和雇用的打手一起监督民工干活。因赵某提供的食宿条件太差,对民工不断加大劳动量,并且经常打骂,民工不堪忍受,便于1997年11月21日集体逃走。赵某同雇用的打手将逃走的民工抓回工地后,用刺条抽打,赵某还用脚踢民工王某,致其轻伤。此后,赵某为防止民工再次逃走,对他们实行非法管制。白天民工干活时,赵某亲自带人监管;晚上民工睡觉时,赵某强迫他们同睡一个山洞,洞口有雇用的人看管,不让民工出山洞大小便。赵某还强令民工脱光衣服睡觉,由他收缴集中存放,至天明起床干活时才发给衣服穿。赵某对民工实行非法管制持续3个多月,直至1998年2月,民工才被解救。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对赵某实行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赵某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为其劳动,管制的职工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同时,在强迫职工劳动的过程中,赵某又故意伤害民工王某,致其轻伤,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赵某基于两个犯意,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所以对赵某应当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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