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3: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进行正确的立案追诉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监管法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依法对被监管人进行惩戒,就应当认定为正当的职务行为,不能对其入罪。二是看行为人是否有监管的职权和职责。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殴打或体罚虐待行为时没有相应的监管的职权,则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只能以其他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三是看行为人有无虐待被监管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并无这种故意,只是因为监管机构条件的制约和能力的不足,客观上造成了这种虐待的结果,也不能对其定罪处罚。四是看情节是否严重。对违反职业道德或相关管理规定的一般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建议监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或党纪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例如,《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有体罚、虐待罪犯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对于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立案标准的作出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情况频频发生,他们对被监管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被监管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该立案标准的作出对于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被监管人的人权意义重大。
根据虐待被监管人案立案标准第(1)、(2)项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应予立案,包括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情形。针对实践中发生的被监管人被虐待致伤、致死案件,该标准也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虐待被监管人案立案标准第(3)、(4)项的规定,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予立案。此外,由于虐待被监管人的人数也对虐待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根据虐待被监管人案立案标准第(5)项的规定,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至于对不同对象实施体罚虐待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间隔,没有规定。根据虐待被监管人案立案标准第(6)项的规定,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凡符合前述严重情节标准的,也应予立案。司法实践中,有些监管人员出于各种原因不直接出面,而是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要追究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刑事责任。虐待被监管人案立案标准第(7)项作为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概括了其他可能出现的虐待被监管人的情况,如在联合国有关组织考察我国期间实施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或者体罚虐待行为引起了狱内暴乱或囚犯集体逃跑等事件的,都应当予以立案。
监管人员违法监管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监管人员可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包括对违反监管法规的被监管人使用械具或者禁闭,都是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不属体罚虐待的行为。比如,《监狱法》第45条规定,罪犯有脱逃、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监狱可以使用械具。第58条规定,罪犯有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欺压其他罪犯等破坏监管秩序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如何认定监管人员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意义上的体罚虐待还是属于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其标准就是依照《监狱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分析认定是否具有法定事由发生,监管措施是否为法律、法规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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