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17: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对本罪进行立案追诉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自身的包装不严等原因,导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遗失的,不应视作构成本罪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邮政工作人员按照司法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邮政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仍继续扣押、隐匿,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不送司法机关,而是私自开拆检查邮件、电报的,也属违法行为,以本罪论处。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四是构成本罪也应达到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等。凡符合上述标准的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但是,如果邮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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