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0: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报复陷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因此,构成本罪,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报复陷害的行为。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报复陷害行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按照上述立案标准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追诉。报复陷害行为除了对人身造成重要的侵害外,还会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如果报复陷害行为导致此种结果的,也应当根据报复陷害案立案标准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追诉。由于现实中报复陷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侵害种类复杂多样,立案标准第三项对这些情况作出了兜底性规定,以有效地对可能的报复陷害行为进行预测、规制。
由于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实施了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不予刑事追究。对此种情况,可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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