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2: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构成破坏选举罪必须要有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象条件,即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二是手段条件,即破坏选举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进行的;三是后果条件,即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必须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四是情节条件,即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四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犯罪,除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外,还要求与行为人的职权有关。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述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凡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选举场所和设施,伪造选举文件、选票,虚报选举票数,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扰乱选举秩序的,都应当立案予以追诉。并且,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综合判断。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针对有些地方在选举中违反程序的行为,也应当区别对待,如有些地方为图省事不差额选举或者不按时公布选民和候选人名单的,都不能以本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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