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20-12-18 01:43: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2004年《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15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第17条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解释(二)》第6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3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上列三个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规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应以《解释(二)》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应规定为准,来具体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者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均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单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再有特别规定,而是完全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均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这实际上大幅度降低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专业刑事律师姬传生认为这种做法是适当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后果方面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因此,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的后果,则不应该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见,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罪与非罪的标准,但因法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并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也就成为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难题。专业刑事律师姬传生认为,在计算并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大小时,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二是商业秘密的使用周期;三是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和保密程度;四是商业秘密的市场和供求状况;五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情况,主要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数量,也指商业秘密是刚启用还是已多次使用,应用前景如何;六是侵权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生产经营能力;七是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量;八是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窃取程度(是部分窃取,还是全部窃取)、披露范围(是全部披露,还是部分披露;披露的是重要部分,还是次要部分)、使用状况(是全部照搬使用,还是有所改动);九是其他因素,如侵权的手段,扩散的范围,造成的影响,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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