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20-04-29 09:39: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在发泄不良情绪、追求低级情趣、逞强耍威风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殴打他人。这里的“随意”,是指随心所欲,不受任何约束。“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以造成他人轻伤为限,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是指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或者获取的其他器物无故殴打他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具有致人伤害的危险性,而且容易造成公众恐慌,因此,不需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即可立案追诉。
其他恶劣情节,可以结合行为的手段、次数、对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认定,如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殴打他人、殴打多人、殴打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地点殴打他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情形即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无故追赶、拦截、侮辱谩骂他人。
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是指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情绪失控,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行为本身直接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是指被害人遭到追逐、拦截、辱骂后,因名誉、人格受损,难以承受精神压力而导致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行为与“他人精神失常、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他恶劣情节,可以结合行为的手段、次数、对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认定,如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追逐、拦截、辱骂多人,长时间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和恶劣影响的,等等。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是指基于流氓动机,蛮不讲理,强行拿取、索要他人商品或其他公私财物。这种行为一般并不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逞强好胜或填补精神空虚等流氓动机。如果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明显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强拿硬要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基于流氓动机,随心所欲地无故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种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而且具有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的需要。如果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或泄愤等特定动机,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损毁,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般须达到价值2000元以上或3次以上的,才予以立案追诉。如果没达到上述数额或次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予以立案追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有:发生在市场等商业场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发生在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影响恶劣的;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引起公愤的;导致受害对象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商场、广场等可供社会公众随时出入、停留,能够在其中从事一定的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的场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或小题大做,借机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遭到破坏,出现群众恐慌、逃离的混乱局面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受损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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