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20-12-18 01:59: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行为人涉嫌聚众斗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3)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处理聚众斗殴罪案件中,要注意划清聚众斗殴罪与一般斗殴行为的界限。一般斗殴行为在规模上、程度上、社会影响力上远不如聚众斗殴犯罪。在实践中,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斗殴即使人数众多,在性质上一般也不认定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相应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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