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3: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行为人涉嫌聚众斗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①(1)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3)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处理聚众斗殴案件中,要注意划清聚众斗殴罪与一般斗殴行为的界限。一般斗殴行为在规模上、程度上、社会影响力上远不如聚众斗殴犯罪。在实践中,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斗殴即使人数众多,在性质上一般也不认定为构成本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相应犯罪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sbz/303.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