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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3: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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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行为人涉嫌聚众斗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①(1)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3)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处理聚众斗殴案件中,要注意划清聚众斗殴罪与一般斗殴行为的界限。一般斗殴行为在规模上、程度上、社会影响力上远不如聚众斗殴犯罪。在实践中,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斗殴即使人数众多,在性质上一般也不认定为构成本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相应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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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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