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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6: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进行招摇撞骗,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外,原则上即可以予以立案追诉。

  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看冒充的对象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2)看客观行为。招摇撞骗罪不属于理论上通常所称的“复合行为犯”,而是一种“并列行为犯”。复合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数个实行行为之间一般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如抢劫罪中作为手段的暴力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之间就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如果行为人只实行前一行为而未实行后一行为的,仍成立犯罪,但属于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并列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数个实行行为之间并无牵连关系,如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行为和向司法机关告发行为都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但两者之间属于并列关系。如果行为人只实施前一行为而未实施后一行为的,还不能成立犯罪。因此,构成本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招摇撞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冒充行为,或者仅仅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均不能以本罪论处。

  (3)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4)看情节轻重。行为人虽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为了住宿或者购买车、船票等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取得任何非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大等,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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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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