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8: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举动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了被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后果,原则上均应予以立案追诉。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成立要求煽动的行为必须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因而被煽动的群众即使没有实施所煽动的内容,也必然引起了群众对法律的怀疑、不满等消极情绪,甚或实施了非暴力性的抗拒行为,否则就不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即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②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第一,这与举动犯的理论不符。第二,《刑法》第278条对本罪罪状的规定并没有包括“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条件,这样要求欠缺法律依据。只要行为人有煽动行为,就可以认为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性质,司法机关对此并无证明责任。
把握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尤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注意考察行为人的煽动内容和煽动对象
如前所述,行为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试图使群众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才能构成本罪。因此,如果行为人煽动群众以静坐、请愿等和平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不构成本罪。
作为本罪煽动对象的群众应该是3人以上的多人。如果行为人仅仅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对行为人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视为被煽动者所实施的犯罪的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正确对待群众上访问题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时因为社会矛盾会引发集体上访事件,严重的甚至围堵道路、政府大门,乃至冲击国家机关。对于这些情况的出现,应当认真疏导解决,要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利用社会存在的矛盾,为达到个人泄愤或其他目的,而与整个社会或者政府相对抗,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国家法律的实施的,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处罚,尤其着重处理为首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对于普通群众,则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倾听他们的呼声,尽力帮助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即使出现一些过激的言辞、行为,也应用行政手段来调解,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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