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20-11-22 10:55: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妨害公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行为人只要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即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立案追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是否“依法”的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形式合法说”与“实质合法说”的分歧。刑法学界一般主张“实质加形式合法说”标准,即认为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既要看其执行职务行为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也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必备形式。①
【案例】被告人甲的儿子丙在为某县烟草公司维持烤烟收购秩序中因车祸死亡。为促使该烟草公司解决丙的死亡赔偿金问题,甲授意其在烟草公司工作的女儿乙留置烟草公司卷烟销售款10余万元。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烟草公司报案后就此立案侦查。侦查中,人民检察院派干警到甲家搜查住宅,并拘传乙。甲当场要求释放乙,在遭拒绝后,甲将执勤警车雨刮器、挡风玻璃、车牌砸坏,并放掉后轮胎气,导致上百名群众围观。对乙的拘传和住宅搜查因此未能完成。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甲妨害公务罪成立。二审法院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第一,“依法执行职务”应具备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合法性;第二,乙扣留10万元公款的行为虽属不当,但主观上并无非法侵吞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第三,县人民检察院在乙不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仍然就此立案侦查,有失实体上的合法性。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行为人只要明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即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这里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行为人只要明知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履行职责,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即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谓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的职责主要有:(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只要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上述职责的,即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主要有:(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行为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隋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予以拒绝的;(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要求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以至于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相反,还应当予以支持、保护和鼓励。
(二)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一般的不服行政管理行为的界限
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常常容易出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攻、顶撞、纠缠或发生争吵的行为,并常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但因事出有因,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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