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5:34: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5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延误投递邮件,直接造成公共财产、单位或公民个人财产的丧失或价值的减少。
(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具有时效性,因延误投递导致他人失去高考录取资格的,即可认定为导致他人重大损失而予以立案追诉。延误投递其他重要邮件,即使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是指因延误投递邮件,引起涉外纠纷,严重损害国家、政府在国际上的声誉、形象,或者严重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引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安定等情形。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认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身份
本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对于邮政工作人员以外的行为人在实践中故意延误投递邮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按相关犯罪论处;没有相关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例如,邮件承运部门在运输过程中,故意延误投递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按照运输合同来处理,而不应按照本罪论处。
(二)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在有些场合,尽管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如果并非有意而为,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由于刑事侦查的需要对邮件予以扣押导致延误投递、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邮件延误投递的,等等,均属于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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