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6: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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