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5 14:04: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立案标准》指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犯罪。《数额、数量标准》第10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立案标准》对此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主要有:
1.对“国有资产”的概念作了界定。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不断有办案部门的同志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深化,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尤其是在}昆合型经济中,国有资产的认定工作比较困难。为此,在走访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志并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立案标准》在附则部分对国有资产的概念作了以下比较明确的规定:“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当然,这一定义虽然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概念,但毕竟还是比较原则的,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某项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性质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商请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助界定。
2.明确规定对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应累计计算。有些办案部门的同志提出,希望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标准是指一次私分的数额还是多次私分的累计数额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刑法》关于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的规定原则,《立案标准》明确规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在制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争议比较大。一是关于本罪的数额标准的确定问题。一些人认为,在实践中,集体私分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果将标准规定过低会脱离实际,同时,还要适当考虑私分到个人的数额与贪污罪数额标准的关系问题。本罪是单位犯罪,国有单位的人数一般都比较多,许多时候个人所得的数额可能还没有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就已达到了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些人认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情况非常严重,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标准不能定得过高,而且法律规定私分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如标准过高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最后,《立案标准》对本案的数额标准没有作出变动。二是是否应该对个人所得数额也规定一个标准。一些人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单位人数比较少,有时从总数上看,私分的数额并不是很多,但平均到个人,则数额相当可观,其行为的危害性也很大,不应让这些人逃脱刑法的制裁,并建议将“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的”也规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之一。还有一些人则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得数额的多少不宜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因为本罪是单位犯罪,可以将有关责任人员个人所得数额的多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应作为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考虑到本罪主要是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设立的,应以国有资产受到侵犯的数额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且集体私分与贪污应有区别,《立案标准》没有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得数额单独规定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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